广州装饰装修协会为加强广州地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市场秩序,保障住宅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2003年3月5日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2008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和2008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与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共同做好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沟通与服务工作,为会员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指导装修,加强行业引导和企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树立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二、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与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共同提倡凡进入住宅(包括楼盘、小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装饰装修证书,并在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三、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在住宅装饰装修会员企业中推行“三统一”活动,即统一使用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制定的《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统一使用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制定的《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统一投诉电话(83383971)。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倡进入小区进行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按此办理,向客户负责,为客户提供良好跟踪保修服务。
四、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建设、房管主管部门的要求,决不随意更改房屋结构,不破坏上下水的原设计,不突破强弱电的总负荷,如有调整按程序报批;要注意环保、节能、少扰民,处理好建筑垃圾和噪声扰民事项,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装饰装修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属于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在装饰装修过程存在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协助装饰装修企业完成装修工程任务。
六、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矛盾和意见,可由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进行协调,行业内部解决不了问题时,将呈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七、本指导意见在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会员中贯彻,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定期或随机检查各自会员的执行情况。